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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借管理办法解读-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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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1、【答案】:A、B、C、D、E 根据《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借款人依法设立;②借款用途明确、合法;③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④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⑤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⑥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期限 贷款期限一般在三十年以内,且贷款到期日原则上不能超过借款人(男)65岁、(女)55岁的年龄;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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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4、流动资金贷款的期限:临时贷款:期限在3个月(含)以内;短期贷款:期限在3个月到1年(含)之间;中期贷款:期限在1年到3年(含)之间。

5、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第十条还规定,中国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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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

1、五)其他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在风险识别、计量和数据信息等方面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2、根据《银行法》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管理办法》,银行和金融机构在设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比例。2 财务报表 银行和金融机构必须在财务报表中披露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数额,以便外界了解其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情况。

3、第二十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商业银行贷款损失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对贷款损失数据进行跟踪、统计和分析,为科学设定和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提供数据支持。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监管机构按月对商业银行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进行监测和分析,对贷款损失准备异常变化进行调查或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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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案】:A 【解析】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七条,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l50%。该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5、内资金融企业呆账准备的计提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在计提呆账准备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五级贷款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并且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法律依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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